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19:28—29

 

28不可为死人割划自己的身体,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我是耶和华。

29「不可侮辱你的女儿,使她沦为娼妓,免得这地行淫乱,地就充满了邪恶。

 

利19:28—29的禁令,原是带有一种对人身的保护。

 

首先,「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这句原文没有「死人」这字,而原文直译是「不可割生命,你们给予你们的肉体」,叫我们想起巴力先知们敬拜巴力时的礼祭(列王纪上18章),因此经文主要禁止的是巴力的敬拜礼祭,指出以色列民不可以参与任何外邦神明的敬拜。这种拜巴力的礼祭藉伤害自己的身体来叫醒沉睡的巴力,本身便是对身体的一种不敬,也是对人性的贬低,因此律法必须禁止。

 

第二,「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比较难解,Jacob Milgrom认为这经文一定要座落在奴隶的制度来理解,当时古近东的时代,若果有人被卖作奴隶,就必须在他/她身上刺花纹,以表示此人属于某主人。这样,「不可在身上刺花纹」这禁令便是一种禁止以色列民成为奴隶的禁令,只适用于当时的文化及奴隶制的背景。[1]因此,这禁令其实要禁止的,就是把以色列民当作奴隶。奴隶制度把人物化成为某人的财产,是一种人性的否定,现在此禁令反对奴隶制,目的是让以色列人成为自由人,活出应有的人性。

 

第三,利19:28有一句「我是耶和华」,说明以色列民之所以要守这些禁令的原因幷不是因为其他社会及政治的因素,而是因为耶和华是以色列民的神,祂期望以色列民活出祂的圣洁(利19:2),以遵守禁令,把神的圣洁融入以色列民当中。因此,当以色列民不参与外邦神明的敬拜,也不把自己的弟兄成为奴隶时,便能活出圣洁的子民了。

 

最后,利19:29吩咐所有父亲不可使自己的女儿成为娼妓,这是由于父亲期望图利而把自己的女儿成为生财的工具。而经文说娼妓的活动是一种大恶,这大恶固然是指父亲为了利益而把自己的女儿物化为性的奴隶,大恶也是指娼妓活动所带来的淫乱,这两种大恶使地污染了,也同时把人性物化,成为性的奴隶及工具。

 

思想:律法的存在,原是为了保护人性。事实上,我们现在可能未至于坏到一个地步,去拜巴力以及使人做奴隶及娼妓,但我们又会否对待别人及自己手下的员工时,把他们当为奴隶及只是生财的工具来看待?我们又是否不知不觉把身边的人物化?求主帮助,叫我们活出真正律法期望的人性。

 [1]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7-22, Anchor Bible 3A (New YorkDoubleday, 2000), 16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