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21:1—5

 

1耶和华吩咐摩西说:2「你要对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以色列的外人,把自己儿女献给摩洛的,必被处死;本地的百姓要用石头打死他。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百姓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了我的圣所,亵渎了我的圣名。4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的百姓若假装没看见,不把他处死,5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人变脸,把他和所有跟随他与摩洛行淫的人都从百姓中剪除。

当作者描述关于性行为及社会公义的圣洁之时,经文在第20章突然有一种另类的条例:不可把儿女经火献给摩洛。到底我们应如何理解这条例呢?对我们的生命有何提醒呢?

 

首先,到底甚么是摩洛?当我们翻查文献,了解古近东的众神明时,我们没有发现摩洛这神明存在,因此这名字似乎不是指向某一个独特的神明,而是另有所指。有学者具说服力地指出摩洛(Molech)这词来自两个希伯来文字的组合,它们分别是「君王」及「羞辱」,就是取了「君王」一字的韵母幷结合了「羞辱」一字的声母所组成的字,因此摩洛的意思有可能是指羞辱的君王,亦即是,如果有君王把自己的儿女献作燔祭给某神明,这君王便是羞辱的君王。当时古近东很多君王都会尝试把自己的儿女献给神明,一方面期望讨好神明,表示出自己的牺牲,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是为了政治的元素,让自己的子民看见自己如何的敬虔及牺牲,便鼓励子民也同样作出对等的牺牲,这在当时的文化中是一种有效的政治手段。不过,以色列民千万不可以这样做,就算这是古近东主流的文化,也是熟悉及有效的政治手法,也不可因为有效而仿效,以色列民务必与万民有分别,才可活出圣洁的生命质素。

 

这样,不可把儿女经火献给摩洛的要求其实是一种不可效法万民以自己儿女作政治手段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表达出对人生命的尊重及宝贵,另一方面也说明以色列民必须与万民有分别。以色列民常常因为万民的习惯而经验试探,他们常常受试探要以别人认为有效的政治手段来管治自己的国家,有时看见别的国家强大时,便有倾向以对方的手来管治。的而且确,犹大王亚哈斯也曾把自己的儿女经火(代下28: 3),他的做法明显受到外邦人的影响。因此,利未记作者必须在20: 1—5节清楚说明这禁令。

 

若果以色列民或是寄居者行了这事,百姓便必须用石头打死他(20: 2),为要把这恶由民中除去,幷且他要被剪除(20:3),代表他不再是恩约的子民,再者,若果有人看见某人行这事而视而不见,也必须被剪除(20: 4、5),可见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罪行,犯罪的人必须受到最大的刑罚。

 

思想:你是否曾受试探,以不合神心意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昔日神禁止以色列民被万民的做法同化,今天,你是否也渐渐被他人的做法同化呢?求主叫我们谨记神的命令,不犯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