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汝诚

申24:16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这命令从中文来看是毫无问题的,但在原文就有点不同了。上半节的「父」与「子」用的是众数,然而,下半节「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用的却是单数。本命令的大原则是在下半节:「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上半节是执行时的指引:「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

 

众数的「父」(’avoth)指的不是许多的父亲(一个人怎么会有许多父亲?)而是父辈、祖父辈和曾祖父辈。同样地,「子」包括子辈、孙辈和曾孙辈;引伸来说就是一切的亲属。这样看来,旧约时代以色列人是没有像我国封建时代族诛的刑法。

 

现在,麻烦来了,在5:9神却说:「…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此外,赛14:21也说过: 「先人既有罪孽,就要预备杀戮他的子孙,免得他们兴起来,得了遍地,在世上修满城邑。」先知的教训十分清楚:对付罪人要斩草除根,不要瞻前顾后,否则一事无成。

 

另一方面,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氏族为基本单位,而摩西律法亦给予受害者的近亲有为亲人追究责任的权力;所以,在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在以色列民族史的早期无法找到罪犯结案时,罪及亲属的案例也是有的。扫罗王曾屠杀基遍人,他死后基遍人向大卫要求血债血偿,大卫也只好把扫罗女儿的亲属七人交给基遍人处死。(撒下21)那末,这两项清楚直接的命令(申5:9和赛14:21),是不是与申24:16的命令相冲突?以色列人(及后来的犹太人)在执行时应当根据哪段作指引?

 

好些拉比认为这命令是针对法庭而言;即是说:法庭无权因父杀子,也不可因子杀父,只有全知的神才有这个权。《犹太法典》把它解释作:「不可因子的证供杀父,也不可因父的证供杀子。」

 

在王下14:5-6有这么的一个案例:「(亚玛谢)国一坚定,就把杀他父王的臣仆杀了;却没有治死杀王之人的儿子;是照摩西律法书上耶和华所吩咐的说: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要为本身的罪而死。」所以,按后人执行此法律时的了解是:「不可因父杀子」。所以,以色列人的法庭是以申24:16作为定案的依据。基遍人寻仇只是以色列民族史早期非常时期的例子,而以赛亚书是针对以色列人的仇敌的咒诅,都不可以作为判案的根据。

 

犹太人对律法的了解有四种态度:Pashut(字表简单的意思)、Remez(比喻)、Darash(深入探讨)和Sod(秘密)。这里毫无疑问是按字表的意思执行。

 

思想:神要我们做人处事公平公正,对神话语的实践不要咬文嚼字,不要钻牛角尖,要存诚实的态度去执行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