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建国博士

出21:1—11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出21:1—11是「约书」(出21至23章)的第一段,首先讲到有关释放希伯来奴隶的律例。古近东法典都处理有关奴隶的事,说明此种社会制度在当时甚为普遍。但是没有任何法典把释放奴隶的规定放在开头处,例如汉摩拉比法典就是在最后才处理奴隶的问题(§§278—282条)。

人权的基础。圣经这么重视对待奴仆的条例,不表示赞同蓄奴,而是对当时所行制度提出较合乎人道的原则,以及改进的方向,更可看出神何等重视人的自由。人身自由是一切人权的基础,以此保障人人都有追求平等及幸福的权利。神救赎以色列,成为一切律法要求的基础。

上帝的典章。1节「典章」(mišpāṭîm,单数是 mišpāṭ),动词字根 šāpaṭ「判断,审判」,名词具有「统治,审判,判例,法律,法律责任」各方面的含义,指「判例,案例法」。在五经中单独使用「典章」,可代表耶和华所颁布的所有律法。

个人的解放。希伯来人若卖身为奴,以六年为限。然后他可以自由出去,动词yāṣā’「出去」与以色列民得解放出埃及是同一个字。对个别奴仆而言,脱离奴役得自由,正是他经历个人的「出埃及」。而且申命记更规定,不可让奴仆空手「出去」,而是「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给你,你也要怎样分给他。」(申16:14)

因爱的服侍。他若说我爱我的主人,不愿自由出去,愿一生事奉主人,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ĕlōhîm,原意是「上帝」)那里,用锥子穿过他的耳朵,永远作主人家的仆人。好像申6:4—5所说,以色列民为爱的缘故,专一事奉独一真神。

 

思想:

1.   真理使人自由,爱里没有惧怕。

2.   我们爱,因为神先爱我们(约壹四19)。

3.   主怎样待我们,我们也当用同样方式待人。没有爱看得见的弟兄姊妹,怎能爱看不见的神呢?(约壹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