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建国博士

出21:12—17

 

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出21:12—17特别提到三种要判死刑的罪,包括杀人、忤逆父母、及拐卖人口等严重的罪,对应十诫的第五、六、八诫。

故意杀人,包括使用致命的凶器,有杀人的动机(心中怀恨),蓄意谋杀等,都要处死(民35:16—21)。若不是蓄意杀人,而是出于意外,「我就给你设立一个地方,他可以逃到那里去」,即接下来所讲的「祭坛」,这是后来的「逃城」的前身。

打父母,即使未造成致命的伤害,仍是严重的忤逆之罪,因为否认自己生命的源头,攻击神在家中设立的权威。

拐卖人口是第三个要判死刑的重罪,因为这是剥夺一个人的身分认同,断绝他与家庭的连结,比偷窃财产、侵占土地还更加严重。

设立死刑,乃是对生命的尊重。早在耶和华赐福挪亚时,就订立以下的准则:「流人血的,人也必流他的血;因为神造人,是按着祂自己的形像。」(创9:6)神的准则很清楚:(1)祂不准许有凶杀,(2)若有人杀害别人的性命,他要以命偿命,(3)这是基于上帝创造的原则,因为人都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杀害别人就是破坏了神的形像。

 

思想:

1.   有关死刑存废,可视为人道情感与正义情感的辩论。人道及人权是普世价值,废除死刑亦为多数国家趋势,然而伸张正义亦为神的法则及司法的目的。

2.   目前世界上有超过半数国家废除死刑,还有部分国家只有针对叛国等重大罪行才判处死刑,真正保留死刑的国家不到一半。

3.   考虑废除死刑,应当顾及法理、人权、民情,更应当加强司法程序正义,增进民众人权教育。若现阶段废除死刑不易,「限缩死刑」,「死缓制度」及改采终身监禁则较为可行。

4.   另有部分国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而以司法实务非必要不判处死刑,来达到兼顾吓阻犯罪、伸张正义,和实践人权的目标,亦是值得借镜的方法/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