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5:7、11

 

7「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一只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

11「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就要因所犯的罪带供物来,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为赎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是赎罪祭。

 

正如前两天灵修资料所说,利未记4章的洁净祭﹙赎罪祭﹚条例表达了一种分等级的圣洁观念﹕祭司是全民的领袖,他们犯罪所带来的罪污会影响圣所深处的洁净,因此血礼也必须在圣所深处进行才能洁净这些污染﹔官长的罪污只影响圣所外围的洁净,因此血礼只需在外围进行便可。这样,犯罪的人之领导位置决定了这人的罪之影响力,这不但表达出分等级的污染,也表达了分等级的圣洁。

 

洁净祭分等级的情况同样在人所献上的祭物上显明。利5:7、11有一个片语是重复的:他的力量若不够,当中用了「到达」﹙nāgă﹚这动词,说明若果他不能「到达」某个财产的程度,便可选择自己能「到达」的财产来奉上祭物,换言之,若果不能献羊,便可以献班鸠或雏鸽﹙利5:7﹚﹔若果不能献班鸠或雏鸽,便可以献素祭﹙利5:11﹚。

 

这样的安排起码带来三个意思:

  1. 献祭的人不会因自己的经济能力而限制他们蒙赦免的可能,就算他们所奉献的礼物在经济价值上有差异,也不会因此而影响洁净与赦免的效果,这样便确保献祭系统不会落入有钱人的专利,而是大众的宗教经验;
  2. 献祭的人也不可以因为献祭的礼物比较名贵而享有更多的专利,祭司有责任处理不同经济能力的人之洁净祭,不可因礼物贵重与否影响洁净与赦免的效果,这样便确保没有贿赂及贪污的情况出现;
  3. 不同背景的人在犯罪的事上及蒙赦免的事上看为平等,社会地位的高低不会影响一个人在神面前的地位高低。

 

由此看来,祭司传统的献祭是一种全民参与的礼祭,不同经济等级的人在献祭的事上是平等及公义的,因此这种表面上似乎分了等级的献祭安排,其实正正是反对经济等级化及特权化的社会,在耶和华面前,人人的罪都是一样被赦免的。

 

思想﹕你所处的教会是否一间只重视经济有能力的人,而忽视穷困人的教会?面对不同人来教会求助,你是否给予某些特权予有钱人?求主帮助教会能成为全民参与的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