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7:30—33;10:14—15

 

7

30 他亲手献给耶和华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带来,好把胸在耶和华面前作摇祭,摇一摇。

31 祭司要把脂油在坛上焚烧,但胸要归亚伦和他的子孙。

32 你们要从平安祭中把右腿作举祭,奉给祭司。

33 亚伦子孙中,献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这右腿为分;

 

10

14 所摇的胸,所举的腿,你们要在洁净地方吃。你和你的儿女都要同吃;因为这些是从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给你,当你的分和你儿子的分。

15 所举的腿,所摇的胸,他们要与火祭的脂油一同带来当摇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这要归你和你儿子,当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华所吩咐的。」

 

第二类摇祭是所举的腿﹙通常是祭牲的右腿﹚,这是一种「向耶和华」﹙to the Lord﹚献上的摇祭而不是「在耶和华面前」﹙before the Lord﹚所献的摇祭,这最少代表两个意思:

  1. 带有给予礼物的意思﹙donate, give a gift﹚,利未记7:32节说明这礼物直接带到供职的祭司﹙officiating priest﹚当中,成为他为献祭的人所得的报酬;
  2. 既然这摇祭不是在耶和华面前所献,便不需要带到圣所面前,因此这种摇祭不需要经过会幕的礼祭程序。

 

所举的腿的作用与所摇的胸的作用差不多,都是一种奉上给耶和华的象征﹙dedications to the Lord﹚。不过所摇的胸在圣所耶和华面前进行,而所举的腿却是在圣所之外进行而不涉及礼祭。

 

所摇的胸基本上是给整个祭司家族的﹙priestly family﹚,成为他们集体所得的分,而所举的腿却是给供职的祭司﹙officiating priest﹚,成为献祭的人给为他供职的祭司的报酬。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防止祭司之间彼此为利益争执的安排,因为所摇的胸包括很多东西,当中有祭牲最肥美的部分,也可象征金银及其他礼物,所以不能由个别祭司私下管理,而是由整个祭司家族管理,大家集体为供物负责,以防止把这些礼物利益化。

 

而所举的腿所得的报酬却是划一,无论奉献者是富有或是贫穷,奉献的人不可给予为他供职的祭司更多的报酬,只可以给右腿,这样便防止献祭的人贿赂供职祭司的行为,保障了献祭系统的廉洁。

 

不过,以利的两个儿子却在这祭司所得的份当中任意而行,取了自己本来不应得的祭肉﹙撒上2:13—17﹚,而以利作为祭司的领袖也没有阻止他们的行为,致令整个祭司家族陷入罪中,带来集体犯罪的后果,可见制度本身也需要人的生命配合才可以除去祸患。

 

思想﹕你在处理及运用教会的奉献上有敬畏的心吗?你对金银的多与少会否过分敏感?我们要时常检视自己,到底会否对金钱及利益过度紧张,彷佛被利益所操控,心中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又或者有一些老练的信徒,他们可以保持外表的敬虔,内心却对利益非常着迷,最终因为利益而牺牲教会的合一。求神让我们满足于自己应得的一份,为此感恩,而不恋慕不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防止自己的心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