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启明牧师

经文:路得记4:3—8

 

3波阿斯对那至近的亲属说:「从摩押地回来的拿俄米,现在要卖我们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块地;4我想当赎那块地的是你,其次是我,以外再没有别人了。你可以在这里的人面前和我本国的长老面前说明,你若肯赎就赎,若不肯赎就告诉我。」那人回答说:「我肯赎。」5波阿斯说:「你从拿俄米手中买这地的时候,也当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6那人说:「这样我就不能赎了,恐怕于我的产业有碍。你可以赎我所当赎的,我不能赎了。」7从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夺什么事,或赎回,或交易,这人就脱鞋给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为证据。8那人对波阿斯说:「你自己买吧!」于是将鞋脱下来了。

 

昨天我们读到那近亲放弃买赎田地和迎娶路得的权利,今天我们专注波阿斯的决定刚好与那人相反,他乐于迎娶路得。波阿斯按照法律的程序,没有过界越权,只耐心等候时机,待那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后,就接手负起赎业至亲的责任。

 

那人放弃买赎的权利基于波阿斯说:「你从拿俄米手中买这地的时候,也当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这句话有两个可能:一个是赎田地的附带条件是要娶路得为妻,即把赎业权与「弟娶兄孀」条例相提并论。另一个可能的意思是那近亲赎地,而波阿斯则乐意娶路得为妻,使死者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赎地和娶妻两者没有关系,是两码子的事。但无论哪一个可能,从经济的角度都对那近亲不利、都是蚀本的投资。因此,他甘愿放弃赎地和娶妻的权利。

 

波阿斯因为不是以利米勒的儿子,也不是玛伦的兄弟,他没有任何责任为以利米勒及玛伦一家留后生子。他甘愿娶路得为妻完全是自由的选择,是基于对路得的恩情和爱慕,超越了律法的要求和责任。波阿斯娶路得这项婚事,跟「弟娶兄孀」(参申25:5—10)没有半点的关系。

 

在「弟娶兄孀」条例里,若弟弟不愿娶亡兄的遗孀,摩西有清楚的指示,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申25:9;参申25:7—10)。明显「弟娶兄孀」的脱鞋行动与近亲的脱鞋行动是不同的;前者是那妇人主动去脱鞋,后者是那近亲自己脱鞋,因为整个过程都没有妇女在现场;前者脱了的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后者是近亲将鞋递给波阿斯;前者妇人吐唾沫在那人面上,代表羞辱他,后者全无提及吐唾沫,亦没有羞辱那近亲。上列种种迹象均显明波阿斯并非因履行「弟娶兄孀」责任而迎娶路得。

 

叙事者描述近亲与波阿斯的行动,他没有责难那近亲,也没有称赞波阿斯,只将那近亲与波阿斯并列比较,显明两人不同的考量。那名近亲的抉择是一般人可预期的作为;但波阿斯却愿冒着财物损失的风险,示范了一个完美的典范、一个超越常理的恩慈的决定。简言之,波阿斯决定迎娶路得非出于可怜无依无靠的摩押寡妇,也非因经济利益可多得一块田地,而是出于道德的信念,履行至近亲属的责任,为以利米勒和玛伦一家留后及存留产业,是一种无私的牺牲。

 

思想:波阿斯决意迎娶路得是出于道德的信念,甘愿履行近亲的责任,并没有考虑个人的得失。你我所做的决定是近似波阿斯抑或是那近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