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耀博士

彼前4:15-16

 

4:15 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
4:16 若为作基督徒受苦,却不要羞耻,倒要因这名归荣耀给神。

 

彼得继续吩咐、劝勉收信人。上文的焦点落在“要喜乐/欢喜”上,基督徒要面对如火一般的试炼,不要觉得奇怪、惊讶,倒要欢喜。彼得要收信人从终结与末后的角度看自己的遭遇:能与基督受苦是一件荣耀的事情,到基督显现的时候,就有极大的喜乐。到4:15-16,彼得就“受苦”的问题再作一点澄清。

 

彼得吩咐他们,中间不可有任何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及好管闲事而受苦。作这些事的人,受苦是自招的,俗话说:“活该!”正如懒惰的人要自食其果,不能期待别人同情他一样。箴10:4说:“手懒的,必致穷乏;手勤的,却要富足。”这是普遍的道理,就是不信神的人也会同意。因作恶而受苦(如被人辱骂)是自己招来的,不是什么光荣的事。

 

但人若是因为作基督徒而受苦,就不要自觉羞耻/羞愧。这里,“作为一个基督徒”(as a Christian)是与上文“作为一个杀人犯”(as a murderer)、“作为一个偷窃者”(as a thief)等相对。彼得所指的,并不是在名义上的“基督徒”,其生活态度、行为跟未信者分别不大。挂名的基督徒根本不会因基督的名受苦、受辱骂(4:14)。彼得针对的,是那些在基督里已重生的人(1:3、23),他们在思想、价值和行为上都非常克己,没有随从外邦人任意妄为(4:2-4)。作为这样的一个基督徒,就不要因为义受苦、行善受苦感到羞愧,倒要因“基督徒”这名字而归荣耀给神。

 

当我们为“基督徒”这个名字感到羞耻时,又怎能从心中发出颂赞神的声音呢?

 

思想:

“基督徒”这个名字对我有何意义?我是否为这个称呼感到光荣?我害怕在别人面前称呼自己是一个“基督徒”吗?我是一个挂名的“基督徒”吗?作为一个基督徒,我要跟未信者有何不同?